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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代账公司>>常见问题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08-26 阅读:2099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因此,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单位任职,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